虽然《广告法》本身没有直接对 “原价” 进行定义,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相关法规对涉及广告宣传中的 “原价” 相关概念进行了规范。具体如下:
原价的定义
有交易记录情况:经营者在进行价格比较时,若未详细标注被比较价格等信息,此价格不得高于同一经营场所内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比如商家进行促销活动,宣传某商品原价 100 元,那么在促销活动前七日内,该商品在同一店铺必须有过不低于 100 元的成交记录,才能称这个 100 元为原价。
无交易记录情况:若没有前七日内的交易记录,则不应高于最近一次的交易价格。例如某商品在店铺中很久没有交易记录,最近一次交易是一个月前的 80 元,当商家要开展促销说原价时,这个原价就不能高于 80 元。
连续促销情况:经营者开展连续促销活动,首次促销活动中的促销让利难以准确核算到单个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首次促销活动中单个商品的结算价格作为计算下次价格促销活动时的原价。
如果违反 “原价” 相关规定,可能会面临以下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若没有违法所得,则予以警告,并且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在没有违法所得的情况下,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如果构成虚假广告,可能会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时会吊销营业执照,一年之内不得再申请发布广告。